|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省 长 朱小丹 |
|
2014年10月27日
|
|
||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
(一)受理投诉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培训; (五)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统计、情况分析; (六)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投诉处理机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 (一)有投诉人身份证明;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投诉处理部门受理范围。 (一)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人对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有关规定、行政事务办事程序存在误解或者异议的; (四)其他投诉处理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一)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处理部门要求投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或者答复投诉人的; (三)应当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四)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 (五)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扫码进入
扫码进入
扫码打开
扫码进入
扫码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