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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5-03-19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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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府〔2015〕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电网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云浮市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云浮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经信、发改、法制、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公安、交通、环保、水务、林业、公路、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职责另行发文。

各县级政府参照本办法成立当地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四条   电网专项规划由供电企业会同经信、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当经济发展和城乡规划发生可能会引起电网或用电需求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将电力设施用地及走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电网与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信息网络、工程管线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经确认和预留的电力设施规划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征得电网规划建设有关部门及当地供电企业的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性质进行统一调整,使其满足变(配)电站建设要求。编制电网规划时,应充分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衔接,把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中。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改建议。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经信、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研究并落实措施,使变(配)电站建设作为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市政公共设施等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其同步规划、审批和建设。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十条  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相关部门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快办理。需要上报省或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办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城管等部门配合,依法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畴,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加强管理督办。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负责编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书面报送县级政府征求意见。县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明确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

县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电网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涉及跨区域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县级政府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统一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第十三条  具备建设条件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环评、水保和稳评审批手续。对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优先给予审批。对于市级权限内的输变电工程环评、水保验收,应优先组织并及时出具意见,完成验收。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程度较低、环境影响较小的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外),免于编制环境评价报告。

第十五  明确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安监、质监工作界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变电站及电力沟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线路及电力沟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由供电企业自行负责,安全监督由供电企业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沟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电网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临近油气输送管线、炸药库的电网项目在立项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向道路交通、通信、燃气、供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相关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十七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穿)越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等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因电力线路穿越给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电力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公路、交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协调。县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责,供电企业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征地单位要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征地、拆迁补偿款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方案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县级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市、县级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县级政府按照属地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相应征收(占用)补偿费用。具备建设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属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在变电站站址、电力线路路径用地和临时施工道路、线路走廊范围内严禁抢建建(构)筑物、抢种农作物、树木等。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具体塔位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当地政府应尽快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各项工作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的使用和补偿方法按照《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应结合电力规划,在市政工程中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相应资金纳入道路建设成本预算,并按市场规则提供给电网企业使用(云浮新区按照市政府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会同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设计指引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缆管沟建设规模、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操作细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业建设等需要,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促成建设单位严格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要求执行,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与迁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应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按工程管线的专项规划设计,相关设计应书面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八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中,通过邀请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征询供电企业的书面意见等方式同步建设电缆管沟进行监督把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党纪政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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