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5〕78号)
  • 时间:2025-11-14 10:20
  • 来源:本网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省、跨市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云浮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应对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方案》《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规定》《云浮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地级市发生的对云浮市造成威胁或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武警云浮市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开展应急航空消防护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火场警戒,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和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适时安排网警力量介入管控山火舆情等。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含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等)、地图和资料。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云浮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属地大队;第二梯队为邻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三梯队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应急力量。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动队伍,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市支援

  根据相邻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各自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界、地市界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公顷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当地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目标、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党委政府(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五个阶段:先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相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先期处置

  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林场、森林公园景区等单位应迅速调集自有应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火救灾工作。镇相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增援处置。

  6.3.2  Ⅳ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经先期处置未能扑灭,预判过火面积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2.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2.3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预告市森林消防支队、相邻县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Ⅲ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3.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3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市森林消防支队、事发地周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3)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视情发布向公众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Ⅱ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