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2500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云府办〔202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预留消防设施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村秋收春种季节、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安全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组织投放消防安全知识类公益广告、宣传片、海报、横幅等。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该及时核实情况,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或行业,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
(五)依法建立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森林消防、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无线联网型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九)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本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部署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将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清理规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迅速组织熟悉火场情况的有关人员到场配合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三章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级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监管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保障消防工作经费。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鼓励行业部门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消防培训、电气燃气检测、建设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灭火逃生演练。
(五)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按规定落实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六)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单位及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演练。指导和规范消防行业组织的消防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良性有序发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配合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火灾防范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建成区的擅自改变物业用房使用性质、占道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景观灯光、防盗网窗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每年对消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扶持指导社会消防公益组织和消防志愿队伍建设与发展等工作;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并组织实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消防安全。
(九)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据职责指导督促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类单位(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体育活动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博物馆单位、剧院、歌舞娱乐场所(KTV)、游艺娱乐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公共体育馆、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经营场所等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密室逃脱(剧本娱乐)、冰雪游玩项目等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一定规模的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督促指导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段向社会进行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和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美容整形医院、托育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新兴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应急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按职责协助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协助督促涉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将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产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负责督促辖区内石油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行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执行国家能源行业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和需求;负责指导督促粮食行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通信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的涉及消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及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内容,统筹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场、综合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的功能。
(十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快递企业,集邮品经营、展销、拍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消防安全突发事件。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将农村消防用水量纳入农村水利工作总用水量中统筹考虑。
(十五)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消防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指导协助行业部门推动消防数据的汇聚、共享工作,并提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技术支撑。
(十六)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十七)气象、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十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职责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部门因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等原因,被调整撤并的,相应消防工作职责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履行。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保养。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2人持证上岗;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应当保证至少1人持证上岗。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要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的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形成检查、整改、验收闭环。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和管控措施。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施工。
(六)按规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入职、新调整岗位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八)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九)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设施检查维保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五)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实时监控。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下列企业(场所)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危化品企业应当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设消防救援站,配齐人员装备,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二)寄递物流企业应当与集散中心、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监督指导集散中心、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经营场所及员工集中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快速响应、快速处置。工程管理、招商运营等部门在招商、装修改造等活动中应当执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区域的管理。营业期间,应当确保各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要求;举办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当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严格临时设备设施、搭建装饰等物品管理。综合体内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做燃料,不应在用餐区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建立由水、电、气、热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团队,对供电设备、线路、管井等进行巡查维护,技术处置团队应当加强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行为,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引导行业单位、会员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单位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被考核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制度,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按职责组织调查处理,具体办法按照市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