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及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云浮石油分公司等25家单位为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其他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23年更新版)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附件
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23年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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