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云城)罚〔2025〕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高澜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站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T7DQ4M
联系电话:186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
2025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云浮市云城区高澜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建有一个二层的钢架结构厂房,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从事大理石工艺品加工、生产,主要有1台线锯、1台桥切、1台雕刻机、1台柱制机等生产设备,仅采用切割、打磨工序,主要生产流程为:石材毛料→切割→打磨→雕刻→打孔→成品,采用湿法作业,不设补板工序。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厂房左右两侧比邻的两个厂房均停产,厂房前后均为道路。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后背地基存在裂缝和多处渗漏点,有多股浑浊的水流从渗漏点外排,流到厂房背后的水渠,该水渠连接到安塘石材基地二期的排水口,最终汇入曲江河。经核实,你公司厂房背后渗漏的浑浊水流是你公司的生产废水。因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池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池体结构受损,形成多处渗流裂缝,生产废水通过裂缝持续渗漏至你公司厂房背后,最终流到了外环境。
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稳的现场见证下,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厂房后背渗漏点外排的浑浊水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渗出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93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2.93倍;pH值10,超过排放标准(6—9,无量纲)。据《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站稳),你公司生产废水渗出量约2-3立方米,持续时间约1个星期。
2025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产放假,你公司厂房背后渗漏点已封堵,地基已修复,未见有渗漏情况。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HT2501033),并由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收。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11日1份、2025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稳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1月11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2025年1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情况;
5.云浮市云城区高澜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6.云浮市云城区高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稳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云城区高澜石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5302MA4UT7DQ4M001W),证实你公司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HT2501033),证实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监测情况;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渗出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93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2.93倍;pH值10,超过排放标准(6—9,无量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产,你公司已对厂房背后的渗漏点封堵,地基已修复,未见有渗漏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准予办理公开道歉承诺通知书》,你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南方都市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加2%),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项目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悬浮物超标2.93倍(裁量权重加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4%(7%+2%+5%)×100万元,即处以14万元的处罚。但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14万元)的28.57%降低处罚,即: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