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司法局"网站 是否继续?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促进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结合云浮实际,就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管理教育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对象日益增加、监管难度加大、帮扶需求多元等新形势新挑战。村(居)民委员会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等信息掌握最为直接、全面,能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提供帮扶服务,是筑牢社区矫正“第一道防线”的关键力量。
实践证明,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作用,既是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基层自治组织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社区矫正工作“最后一公里”难题的现实需要,更是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基层治理重点工作,统筹推进、抓实抓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明确核心任务,精准把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重点内容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要加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村(居)干部、网格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开展居住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等调查核实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核查意见,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精准判断提供依据。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后,定期走访其家庭、邻里及所在单位,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行为表现,建立动态信息台账。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向辖区司法所报告,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派员参加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会客、外出、报告、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提醒其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据司法所要求,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配合开展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工作,帮助司法所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司法所监督其遵守禁止令规定,避免其进入禁止场所、接触禁止人员。在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减刑、解除矫正等环节,协助司法所收集群众意见,客观反映其矫正表现。
(三)协助开展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引导其树立法治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协调辖区资源,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扶持、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消除重新犯罪风险。组织村(居)内的老党员、老干部、先进模范等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教活动,用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爱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加强衔接配合,确保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落地见效
(一)及时进行入、解矫对接
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与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工作衔接配合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办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衔接。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时,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
(二)建立日常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司法所每月至少与村(居)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开展1次工作对接,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明确工作任务。推行“司法所+村(居)+网格员”的联动工作模式,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公安派出所、村(居)警务室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违规违法问题;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要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帮扶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从组织、人员、经费、机制等方面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建立市级统筹、县(市、区)主抓、乡镇(街道)落实、村(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严肃追责问责。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基层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定期组织村(居)干部、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讲解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工作流程、风险处置等知识,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完善经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调查核实、日常走访、教育帮扶等工作的必要支出。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公益捐赠等方式,补充工作经费不足,提升帮扶服务水平。
(四)健全协同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各县(市、区)党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将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清单,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云浮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8日
